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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狗惊吓索赔案宣判 狗主人“玩失踪”被法院“拉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QQ163资讯

长沙的陈娭毑在小区附近散步时,被一条金毛犬惊吓倒地,摔成8级伤残。协商无果,陈娭毑将狗主人罗婷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11万余元。昨日,该院通报了有关情况。

娭毑被狗惊吓摔倒,多处骨折

2016年6月30日早晨,年逾七旬的陈娭毑像往常一样在自己居住的雅林园小区附近散步。突然,一条高大金毛犬蹿到她跟前,老人受到惊吓,下意识地向旁边急闪,因没站稳摔倒在地。

这条金毛犬的主人是住在附近的罗婷,当天早上,是罗婷母亲在小区内遛狗。陈娭毑被紧急送医,还做了手术,罗婷为此垫付了1.1万元医药费、护理费。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娭毑多处骨折,综合评定为8级伤残。

狗主人该担何责,双方各执一词

陈娭毑出院后,与罗婷就医疗赔偿费一事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17年4月1日,陈娭毑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罗婷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婷赔偿陈娭毑共计112468.8元,其中医疗费7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残疾赔偿金8446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护理费10440元、交通和住宿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955元、营养费3600元。

被告罗婷辩称,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原告,原告是见到了她饲养的宠物犬受到惊吓导致摔伤,但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1万元,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原告的部分诉求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

法院判决双方各担半责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娭毑摔倒是否与被告罗婷的母亲遛狗有关、罗婷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宠物犬当时有主动接近原告的情形,致使原告遭受惊吓、站立不稳而摔倒。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摔倒系被告犬只惊吓所致,故被告作为该狗饲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同时,原告受到惊吓摔倒,固然有受到被告管理的狗而产生惊吓的原因,但亦有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发现狗时,狗已在身边而产生惊吓的原因。综合考虑后,在责任划分上,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则被告应支付的各项赔偿款为110703.8元÷2=55351.9元。扣除被告已经承担的1.1万元,为44351.9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婷赔偿原告陈娭毑各项损失44351.9元。

狗主人“玩失踪”被法院“拉黑”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罗婷,她总是以不同的理由拒不来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对罗婷的个人账户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已依法将罗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官在此再次督促被执行人罗婷尽快到天心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市民朋友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婷下落和财产线索,请及时和该院执行局联系,联系人为蔡法官,电话:0731-858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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