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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跳轨被判刑是真的吗?遇难事不可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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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扬言跳轨自杀现场 警方供图

  民警、消防官兵在现场处置 警方供图

  武汉晚报讯(记者姚传龙 通讯员张祖华 黄浩)时至今日,姚某仍悔恨不已,自己的冲动之举,招致一个极不光彩的“全国第一”。

  时间回到2018年2月8日16时46分,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友谊路站,时值出行晚高峰。33岁的姚某出现在车站站台挡板一侧,欲跳轻轨轻生。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均派警至现场处置警情,江汉区消防中队亦出动救援车及官兵赶至现场,但是姚某拒不接受劝阻。

  17时30分,两名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姚某通话放松警惕的瞬间进入轨道区间,分别抱住姚某的腰部和腿部,成功将其救下。

  救援工作成功了,但姚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轨道交通1号线断电停运超过40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方圆两公里内车辆严重拥堵,交通一度瘫痪。事件中,群众110报警达19次,严重影响了友谊路轻轨站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据悉,事件中,姚某对民警劝阻全然不顾,看到桥下聚集群众,车辆严重拥堵时,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并给家人发送信息,声称“要成网红了”。

  当日,姚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姚某欲跳轨自杀,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姚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姚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了解,以跳轻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尚属首例。

  男子自述:行为愚蠢,非常后悔

  在警方调查中,33岁的姚某自称,因欠下超过6万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轻生念头,于是晚高峰时段来到轻轨站,扬言跳轨自杀。

  据当时的办案民警介绍,在审理中,姚某自言站在侧面挡板上时,感到有点害怕,想到家人对他的爱,当时就有点后悔了。姚某同时表示,看到消防官兵进行救援,他曾想过自己一旦跳下,消防官兵徒手接住,可能会伤及无辜,心里更加犹豫起来。

  “你现在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笔录最后,面对警方提问,姚某坦言,自己的那种行为“蛮愚蠢,非常后悔”。

  亲历者回忆: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熊国亮(现场救援民警):110是民警求助报警的重要渠道,当时与这件事直接相关的报警达到19条,更别谈此事动用的警力与救援车辆,如果在此事发生时,有其他群众需要帮助,救援力量势必两头分心,消耗精力,姚某的行为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李龙(循礼门站乘客):事发时,我正巧在循礼门乘车,因为轨道交通1号线列车停运,我不得不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由于在车站内等候车辆恢复正常耽误了一段时间,我回家相比平常多花了30分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影响大家。

  警方详解:

  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副局长杨明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为4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显然具备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主观上具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在杨明记忆中,从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以来,每年都会发生2-3起类似事件,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姚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追究刑责一方面是对其予以依法惩戒,另一方面让人们借此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杨明也表示到“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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