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公交坠江系司机与乘客互殴 官方:两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犯罪
10月28日,在万州区长江二桥,一辆22路公交车与一辆红色轿车撞击后,坠入长江。经过6天的搜寻、救援、打捞和调查,今日,重庆万州宣传部门通报称,经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被打捞出水后,公安部门对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到的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公交司机与一名女乘客争执并互殴,致车辆失控。
明确坠江公交上有15人
重案组37号从万众宣传部门获得的通报中称,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开展搜救打捞工作。
经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并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
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
通报指出,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
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
乘客错过下车站与司机争吵互殴
通报称,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事发当时情况如下: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
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通报表示,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两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犯罪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律师:司机可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重庆公交车坠江的调查通报,事发公交司机与乘客互殴,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中午,一位法律业内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司机在开车时不能采取危险的方法跟人打架。司机和乘客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殴,即使没有造成此事如此严重的后果,可以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本案中已经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则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从刑事责任上讲,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至于如何赔偿死亡乘客家属的损失,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认为,作为死亡乘客的家属来说,法律提供了两条途径供选择,可以用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以运输合同为由,车内其他乘客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乘客买了票,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发生人身、财物损失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发生互殴的乘客家属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发生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与公交司机发生互殴的乘客虽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属应该在他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个数字
回顾公交坠江事件
[22路]
28日上午10时08分,重庆万州长江二桥一公交车坠入长江。重庆警方通报,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査,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15人]
11月1日重庆警方消息,初步核实到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车驾驶员1人)。
公交公司从事故车辆上采集的数据显示,28日9时52分至9时59分这个时间段里,共有8名乘客上车刷卡,其中3张卡为老人卡,其余卡均为普通卡。
[71米]
应急管理部牵头的联合工作组消息,10月28日下午,国家水上应急救援重庆长航队等单位的专业打捞船采用多波束声呐,发现一长约11米、宽约3米物体。经过水下探测、定位,确定为坠江公交车,位于长江二桥上游约28米、水深约71米处。
[70艘救援船]
29日6时,共70多艘船只围绕公交坠江水域开展搜救。当日13时,一架可载重60吨的浮吊和有经验的操作人员抵达坠江现场。
[35分钟]
坠江公交车位于水下71米(压力是标准大气压的8.5倍)处,超过一般60米空气潜水极限,需要使用专业氦氧的气体配比,稍有不慎潜水员将有生命危险。此外,潜水员在淡水中氦氧潜水作业每次作业最长时间为35分钟,需要5到6个小时来增减压,每次作业后需休息24小时。
[不足2平方米]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救捞工程船队队长周东荣向媒体介绍,截至29日23时,所有深潜设备均已到达码头。据前期勘测发现,水下环境复杂,有乱石、钢结构、渔网和乱流等危险因素,潜水员水下可见范围只有1-2平方米,潜水作业难度极大,而且公交车的翻覆情况不明,车辆结构可能受损,具体情况待潜水员下潜勘测后进一步确定。
[9名遇难者遗体]
30日15时,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救援人员在位于长江二桥上游约28米、水深约71米处坠江的公交车上,救捞出第7名遇难者遗体,同时还发现2名遇难者遗体。
31日晚,经过4天时间的紧张搜救,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被整体打捞出水。从公交车坠江到打捞出水,整个救援持续了约86个小时。
新京报记者 康佳 倪兆中 刘洋 王巍